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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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違約處理
( 112年10月06日)
第 27 條
特約內應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點二點:
一、再次違反第二十五條同款情形。
二、再次違反前條情形。
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再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約次數加倍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