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特約服務單位有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記點情形者,得依特約停止派案三十日至一百八十日,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之全部或一部,予以停止派案;停止派案期間有特約到期情形者,以特約到期日為停止派案期限屆至日。
特約服務單位依法應接受評鑑者,於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且主管機關給予改善期間,或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定一定期間,停止派案;長照特約單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停止派案者,亦同。
特約服務單位有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定一定期間,減少派案。
前三項停止或減少派案期間之始日,以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日或指定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