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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違約處理 ( 112年10月06日)
第 34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瞭解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之情形,得通知該單位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訪查。

前項訪查,地方主管機關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特約服務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