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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違約處理 ( 112年10月06日)
第 35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應於特約期間就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申報服務費用及其他事項之辦理情形,至少辦理一次審查。

前項辦理方式,得就特約服務單位之長照給付對象採抽樣方式進行審查,且抽樣比率不得低於當年度總申報之長照給付對象數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