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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違約處理 ( 112年10月06日)
第 37 條
特約內應明定,特約服務單位不服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處置時,得於通知到達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複核,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