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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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0月06日)
第 44 條
本辦法所定對社整中心不同意特約、記點、停止或減少派案、不予支付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費用,其處置對象為依第四條成立該中心之機構、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