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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0月06日)
第 45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令規定,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商號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於本辦法施行後,仍依原法令及特約約定提供長照服務及申報服務費用,至原特約期限屆至。但本辦法規定較有利於特約服務單位者,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