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三 章 健康飲食支持環境
( 113年01月03日)
第 15 條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之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或其他物品及製作宣導品,應納入健康飲食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