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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 四 章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 113年01月03日)
第 21 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社區居民,進行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