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1 條
科技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業科技政策、法規、重大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擬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科技先期作業與預算編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本會所屬農業試驗所、研究所之聯繫、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農業科技研發計畫之審核、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前瞻性、跨領域農業科技研發與成果推廣之策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關於農業科技園區業務之聯繫、協調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農業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技術移轉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業科技研發及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