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2 條
農田水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農田水利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農業水土資源調查規劃、開發利用之策劃、督導、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及其有關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灌溉、農田排水、農地重劃等農田水利計畫與重要農業工程之策劃、督導及配合事項。
五、關於配合民生及工業用水調撥支援用水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關於配合農糧政策調整規劃調配用水之協調事項。
七、關於水污染影響農業之調查、督導及配合事項。
八、關於農業水利科技發展及農田水利人才組訓之策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農業生產環境改善工程之推動及配合協調事項。
十、關於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農田水利及農業工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