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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9年08月02日)
第 6 條
法規委員會議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