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及督導。
二、漁業科學、漁業公害防治之研究及規劃。
三、漁船與船員之管理及督導。
四、漁業巡護之執行、協調及督導。
五、漁民團體與漁業團體之輔導及督導。
六、漁業從業人員、漁民團體與漁業團體推廣人員之訓練、策劃及督導。
七、漁產運銷與加工、漁民福利、漁業金融之督導及配合。
八、國外漁業基地業務之督導。
九、國際漁業合作策劃、推動及漁業涉外事務之協調。
十、漁業資源保育、栽培、管理、調查研究、評估及養殖漁業之策劃、推動、督導與協調。
十一、漁港與其附屬公共設施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漁獲統計及資訊之綜理分析。
十三、其他有關漁業及漁民之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