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視察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