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各分署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一人或二人,專員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五人至十五人,課員三十七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各分署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移撥之員額總數三八一人,其中專員十人,技士七人,課員十五人,技佐二人,辦事員二人,書記三人,出缺後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