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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三 章 水利小組 ( 107年08月23日)
第 23 條
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小組長,由小組內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具選舉權之會員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