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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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三 章 水利小組
( 107年08月23日)
第 24 條
水利小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由小組長召集小組區域內會員舉行之,開會時以小組長為主席。
前項會議議事方式,由農田水利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