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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三 章 水利小組 ( 107年08月23日)
第 37 條
小組長就職滿六個月後,經該小組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提出不適任案時,農田水利會應於十日內查核其連署及事實後,解除其職務。

小組長於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小組長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