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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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 二 章 組織 第 一 節 會員 ( 107年08月23日)
第 3 條
農田水利會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資料,建立其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並造列會員名冊。
第 4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發生權利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致會員會籍異動時,農田水利會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取得地籍異動資料變更會籍,並通知當事人。
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異動登記時,得應當事人之要求將登記之地籍異動資料副知當地農田水利會。
第 5 條
依本通則第十五條報主管機關核准時,應敘明事由、停權範圍及期間,並於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受停權處分之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