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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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 92年07月31日)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當理有關研究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