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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土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運用 ( 105年05月04日)
第 14 條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