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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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促進園區發展措施
( 105年05月04日)
第 25 條
管理局對於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所需人才之培訓、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教育、訓練或學術研究機構,協調雙方本互惠原則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