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八 章 附則 ( 105年05月04日)
第 42 條
為發展地區農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選取具競爭優勢與市場需求之特定農業科技產業項目,並選定適當地點,設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

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公共設施予以補助。

第一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其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

第 4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