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3月01日)
第 10 條
農監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由召集人指派委員舉行審查會審查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