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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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3月01日)
第 4 條
農監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委員出缺時,應依前條規定遴聘(派)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日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