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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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111年11月29日)
第 9 條
監理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監理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