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 112年05月31日)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物培育、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研究。
二、公私有林經營、林產業發展、植林減碳量化之試驗研究。
三、都市林業與生態、城鄉綠美化、農村生態環境及林園療癒之試驗研究。
四、樹木保護、樹木健康管理與有害生物防治等技術研發及推廣。
五、國家植物園、標本館、國家林木種原庫、林木種原保存園及相關設施之經營管理。
六、森林主、副產物之基本性質、加工利用、木竹材料性質之改良、產品研發及相關試驗研究。
七、林產物化學成分利用、木竹產品保存研究、製漿造紙、生質材料、生質能源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之開發利用研究。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環境影響與森林採運、林道維護及其他相關研究事項。
九、林業研究成果之教育宣導、示範推廣、資料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林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及試驗林之經營管理。
十、其他有關林業試驗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