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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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 112年05月31日)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野生物遺傳多樣性之研究。
二、野生物物種多樣性之研究。
三、生態系多樣性之研究。
四、農業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生物資源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研究。
六、生物多樣性有關之科普推廣及國際合作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生物多樣性之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