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糧作物產銷措施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二、區域性農糧產業調查、資訊彙集與分析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三、區域性農糧作物天然災害統計與救助之協調及輔導。
四、區域性農地土壤、肥料、種苗、農機管理與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五、區域性農糧產品交易市場銷售與加工業務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六、區域性有機農業推廣與農糧產品安全品質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七、區域性糧食收購、儲運、加工與配撥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八、區域性糧商輔導、糧價調查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九、區域性米質檢驗、分級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農糧產業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