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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103年04月18日)
第 12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分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局長、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局務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項。
八、分局長、副分局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