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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100年08月04日)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