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100年08月04日)
第 19 條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中心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中心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中心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