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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100年08月04日)
第 6 條
漁政組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管理科:
(一)沿近海漁業資源養護、利用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二)沿近海漁場保護、利用、改造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三)沿近海特定漁業管理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四)沿近海漁業巡護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五)沿近海漁業監控、管制與偵查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六)沿近海漁業觀察員之規劃、進用及管理。
(七)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協助審查及協調。
(八)沿近海海洋污染防制工作之協調及處理。
(九)娛樂漁業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事項。
二、漁船科:
(一)特定、娛樂漁業漁船建(改)造與本國籍漁船輸出入之管理及督導。
(二)特定漁業漁筏管理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三)特定漁業經營許可及證照之管理。
(四)漁業資材輸入與免稅之審查及督導。
(五)漁船用油補貼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六)沿近海漁船海難救助之通報及協調。
(七)漁業通訊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漁船管理事項。
三、船員科:
(一)漁船船員政策之研析、法規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受僱沿近海漁船之本國籍船員證照核發、協調及督導。
(三)受僱沿近海漁船之非本國籍船員管理及督導。
(四)漁船(員)動員準備之協調及督導。
(五)兩岸漁業事務之策劃、協調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沿近海作業漁船船員管理及督導事項。
四、漁村建設科:
(一)漁村社區營造之推動及督導。
(二)漁村環境改善之推動及督導。
(三)休閒漁業之推動及督導。
(四)漁業產業與慶典活動之推動及督導。
(五)漁業權漁業之規劃及公告。
(六)專用漁業權漁業執照之核發。
(七)專用漁業權變更、撤銷及停止之處分。
(八)漁業權處分補償之核定。
(九)涉及二縣(市)漁業權漁業作業糾紛之調處。
(十)定置漁業權之協調及督導。
五、法規科:
(一)漁業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議及審議。
(二)漁業法規疑義之諮詢。
(三)漁業法規之整理、編印及宣導。
(四)漁業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答辯之協辦。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