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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0年08月04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署長襄理署長處理署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