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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93年09月30日)
第 17 條
辦事處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辦事處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辦事處業務之督導、推動及執行。
二、辦事處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督導。
三、辦事處重要文稿及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辦事處業務之聯繫、溝通及協調。
五、辦事處所屬員工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辦事處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