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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10 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者,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延期限;展延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