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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15 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所定期間,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仍未辦理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依規定函報本部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