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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4 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構)核定: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截至交代日止之實施情形報告或進度表。
七、財物事務總目錄。
八、其他有關本機關(構)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