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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6 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