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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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7 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陳報期間內,尚未陳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陳報期間,尚未陳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陳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