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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2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