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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 112年07月31日)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農業推廣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斗南分場。
八、鹿草分場。
九、朴子分場。
十、義竹分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