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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辦事細則  ( 112年07月31日)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加工技術科。
四、產業服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北部分場。
九、中部分場。
十、南部分場。
十一、東部分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