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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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12年07月31日)
第 10 條
澎湖發射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設備之架裝及維護管理。
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維護管理。
三、電力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發射臺基地之維護管理。
五、其他有關發射臺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