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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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112年07月31日)
第 4 條
廣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之企劃、製作及主持。
二、新聞之採訪、撰稿及製播。
三、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
四、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
五、節目紀錄之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有關廣播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