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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10 條
坡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土保持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闡釋、協調及督導。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之水土保持管理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水土保持計畫與其工程規劃設計之審查、檢查及監督;其完工設施調查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山坡地違規開發查報取締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廢止、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與其治理工程規劃設計之審議、協調、推動、督導及管理。
六、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變更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之研擬、審議、推動及督導。
七、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相關工程之技術研發、修訂及推動。
八、工程品質管理與職業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工務處理、工程契約與施工規範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坡地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