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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法制、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業務。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