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桃園園區掌理該園區事項如下:
一、廠商申請進駐投資案件之處理、園區產業研究發展、資訊蒐集、產學合作、人才培訓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園區進駐事業營運之輔導。
二、園區之對外宣傳、形象推廣及訪賓接待;國內外通路拓展之協助及促進國際合作交流之綜合服務。
三、園區事業之工商、外貿、保稅業務及職業安全衛生、產品檢驗、動植物防疫檢疫之協調。
四、園區機構土地、廠房之租賃、維護、營運及管理;園區生活機能及倉儲物流服務委外營運之管理。
五、園區營建管理、建築執照核發及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之協助。
六、園區公有建物、公共設施設備、交通系統設施、用水、污水處理、共用管線設施、景觀植栽、滯洪池與排水防洪系統等之興建、維護及管理。
七、園區道路、人行步道與路燈之申挖、裝置及管理。
八、園區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桃園園區營運管理及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