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蘭花園區掌理該園區事項如下:
一、蘭花產業相關業者及廠商申請進駐投資案件之處理;園區產業研究發展、資訊蒐集、產學合作、人才培訓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園區進駐事業營運之輔導。
二、園區業者辦理品種權申辦、布局、維護及行銷業務之輔導。
三、園區之對外宣傳、形象推廣、訪賓接待、國際合作業務及國內外通路拓展之協助。
四、園區事業之工商、外貿、保稅業務及職業安全衛生、產品檢驗、動植物防疫檢疫之協調。
五、園區機構土地、廠房、溫室之租賃、維護、營運、管理與園區展館、生活機能及倉儲物流服務委外營運之管理。
六、園區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及管理。
七、園區營建管理、建築執照核發及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之協助。
八、園區公有建物、公共設施設備、交通系統設施、用水、污水處理、共用管線設施、景觀植栽、滯洪池、排水防洪系統等之興建、維護及管理。
九、園區道路、人行步道與路燈之申挖、裝置及管理;園區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蘭花園區營運管理及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