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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庶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